更改党籍、党龄的审批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66页(562字)

中共中央于1982年5月14日《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对于更改党籍、党龄的审批手续规定:(1)要求恢复建党初期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7月底以前)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中央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直机关党委、国家机关党委审理后,报中央审批。

(2)要求恢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至1937年7月6日)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一级党委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应报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直机关党委、国家机关党委审批。(3)其他党员,应由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审理后,报地(市)委审批。关于军队干部更改党籍、党龄的审批手续,总政治部1982年6月18日作出规定:(1)要求恢复建党初期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7月底以前)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中央军委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由各大单位审理后,报总政治部审批。(2)要求恢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至1937年7月6日)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各大单位党委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应报各大单位党委审批。

(3)其他党员,应由师或相当于师级党委审理后,报军或军级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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