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68页(356字)

共产党员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一般应开除党籍;其中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但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开除党籍、按照1954年6月《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共产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反革命罪犯不在此列)。

因某些过失犯罪,或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原因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共产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可给予其他党纪处分。在监禁期间,停止党的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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