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协商对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92页(485字)

是党和国家机关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采取领导与群众,单位与单位协商对话的形式,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的一种有效方法。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新课题。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只有建立在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切合实际、避免失误。领导机关的活动和面临的困难,也只有为群众所了解,才能被群众所理解。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必须有渠道地顺畅地反映上来,领导机关的意图和决策,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告诉群众,才能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当前首先要制定关于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层次上展开。

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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