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处分党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1页(491字)

即在特殊情况下,不经过党的基层组织,上级党组织直接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支部以上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可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生效。”八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予党员以纪律处分,但是必须经过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十一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它以上的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如下几种情况:①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②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③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④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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