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检查人员的产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7页(284字)

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地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委员由党委会和支部委员会分工产生,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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