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告案件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10页(403字)

对于控告案件,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1)对于情节简单、性质不严重的控告案件,可交由被控告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

(2)对于情节严重、牵涉面广的案件,应当由被控告者所在单位的上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处理,也可派人协同或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处理。(3)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同级党委成员的案件,应当报请该级党委同意并同时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同级党委不同意,则报请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核定。如果被控告者涉及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干部(党委、党组的书记、副书记),应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处理。(4)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控告案件时,必须实事求是,查清问题,并将核实的材料(控告、证明材料除外)同被控告者本人见面,在确认错误事实的基础上,再定案处理。

(5)给党员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处分党员批准权限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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