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案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27页(309字)

即1963年至1966年在我国部分农村和少数城市基层开展的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的运动(又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形成的案件。

由于“四清”运动中把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使许多基层干部受到了不应有的打击,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各地党组织对“四清”案件,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了复查,对错受处理的干部,按照党的政策,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了妥善处理。复查“四清”案件,着重是从政治上解决问题。

对经济补偿问题,财物原则上不清退,工资一律不补发;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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