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重新处理内部留用反、坏分子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40页(937字)
1958年,全国各地在肃反后期,结合精简下放,首先对国家机关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内部留用的反、坏分子进行了清理,除对有“技术特长”或肃反中有“显着功劳”以及悔改表现突出的继续留用外,对其他人员则分别以开除公职、遣送回乡监督劳动或劳教、逮捕判刑等办法重新作了处理。
在“四清”和“文化大革命”中,有些人又受到了冲击。当时,把那些内部留用后继续坚持反动立场,有现行破坏活动,或重罪轻处不应留用,以及隐瞒重要罪行,确实表现不好的反、坏分子,从职工队伍中清洗出去,是必要的、正确的。
但这次处理是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纠正肃反中的右倾等历史条件下进行的,重新处理的面大了一些,特别是对一部分原来不以反革命论处的普通反革命分子,在其问题已经审查清楚,处理比较恰当,再未发现新的问题,又戴上反、坏分子帽子加重处理,是不妥当的。
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1982年10月16日,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复查1958年重新处理的内部留用反、坏分子问题的意见》,要求采取稳重细致的方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复查处理。
规定:对于确属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失实,或按照中央有关肃反政策规定定性处理错了的,应切实予以复查改正,已被开除公职的,从改正之日起按退职、退休处理,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对于因右派问题或右派言论被加重处理的,按照中央《关于历史反革命又戴上右派帽子的人复查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对于肃反中不以反、坏分子论处而留用的反坏分子,原定性处理基本正确,以后没有再发现其隐瞒重要反动身份和罪恶,也没有犯新的罪行,而又被戴上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帽子,开除公职、或被判刑、劳教、遣送农村监督劳动的,应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对后加的反坏分子帽子和开除公职处分予以纠正,撤销原判刑、劳教、监督改造的处分,但不再收回工作,可从纠正之日起按退职处理;对于1958年重新结论处理基本正确的,仍应维持,有的被精简下放,有的已退职,或由干部改为工人的,也不再改变。对这类申诉案件的处理,应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复查处理,原单位已撤销了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受理。
涉及判刑或收容劳教的,可由原单位分别提请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复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