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48页(595字)

中国是由50多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

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早在1945年4月,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就提出了关于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主张。1947年5月1日,解放区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

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1954年以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政策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努力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坚决反对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言论和行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在民族问题上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的错误,恢复良好的民族关系,取得了显着的成效。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条件和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党中央还分别确定了许多有利于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有利于实现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利,有利于加强各民族团结的政策,这些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自1981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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