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在案材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90页(537字)

对记录在案对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经组织调查核实后形成的书面材料。

内容主要包括:①被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在造反组织中的地位及造反夺权后任职情况;②被记录人所犯主要错误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节、后果,并附主要证明材料;③在校期间受处理情况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④毕业后回校串连闹事或编造假材料,抵制组织调查的情况。记录材料的要求,要准确,采取写实的方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

初期犯错误后来表现好的也要如实记载。检举材料查无实据的不予记录。尚未核实的问题不要写入记录材料,应由学校继续调查,什么时候查清,什么时候补写材料。记录在案材料应经院校党委审定,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对院校转递的记录材料,应该就基本事实同被记录人核对。除个别问题严重、需要给予组织处分的,要写出审查结论同本人见面外,一般可用谈话或叫本人写材料的形式进行核对。

经过核对的记录材料连同本人意见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核对时不得泄露材料来源。被记录人认为材料不实,可以申述意见。用人单位认为对被记录人的材料有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必要,应与院校党委共同进行调查。

如以前记录的材料确系失实,由院校党委重新写出记录材料;如记录材料属实,本人不承认,也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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