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06页(587字)

指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

这些团体大都设有中共党组或特别支部,其成员绝大多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宣传党的抗日主张,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并同国民党反动势力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对于进步团体,经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党委调查,报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其正式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进步团体之日算起。

间断革命工作的,按1982年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条款确定。

附: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查批准的进步团体名单:1934年上海建立的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卫会),1935年上海、南京、西安建立的妇女界、职业界、文化界的救国会和上海的国难教育社,1936年成立的重庆的救国会,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的学生救国联合会(即秘密学联),抗战前夕及初期上海、北平建立的东北救亡总会和武汉、长沙等地的青年救国团;抗日战争爆发后的,第八集团军战地服务队,汉口基督教女青年会战时服务团,保卫中国同盟(解放战争时期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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