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安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13页(292字)

属于易地安置的工作范围。

就地安置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安置的,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所在地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此精神办理);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并由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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