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成员离休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0页(1107字)

民主党派成员离开工作职位休息后,享受的政治经济方面的待遇。

民主党派成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他们的社会身份,通过不同方式,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党历来肯定他们的历史功绩,把他们与我们党的干部一样看待。明确规定,符合离休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可以享受离休待遇。享受离休待遇的对象:(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八个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党派工作或在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营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2)1949年9月21日前加入上述民主党派,建国后因各种错案或受冲击而失去组织关系,以后又恢复组织关系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3)建国前在国外加入民主党派,回国后承认其党籍,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从建国前加入民主党派之日算起,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享受离休待遇。

(4)1985年1月以前退休的民主党派成员,是1949年9月21日前加入民主党派的,可以改办离休手续,并从1985年1月起享受离休待遇。审批手续:(1)民主党派成员要求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并享受离休待遇的,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组织部1982年9月27日《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要求按“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并享受离休待遇的,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取得确凿证明并签署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审核后,报中央统战部审定。其中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的专职干部,由各民主党派中央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统战部审定。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离休待遇或不能提高待遇:(1)1949年9月21日前加入民主党派,以后自行脱离组织关系或未予重新登记的和虽在建国前加入民主党派,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享受离休待遇。已经退职的,按照规定不能改办离休手续。

(2)办了离休手续的民主党派成员,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的和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干部,在1949年9月30日前属非供给制待遇的,不能享受处级或司局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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