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司局(地专)级待遇干部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4页(310字)

根据中央的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干部工资额的,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1985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以后离休的干部,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14级的干部以及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国家机关行政14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地专)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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