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退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7页(442字)

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以及文艺6级以上的专家退出所担负的专业岗位休息。

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但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长的年龄与高级专家离休规定中的延长时间相同。在延长退休年龄的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免去其行政、管理职务。高级专家的退休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但是,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机关批准,退休标准可酌情提高5%至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建国后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的高级专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有重大贡献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至15%。

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审批,应按分管权限,由有权批准其退休的机关按程序报省、市、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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