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苦地区干部退休的安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9页(239字)

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退休后,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如果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可以到本人、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有条件的单位,对老干部和技术6级以上的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凡作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有关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文化生活,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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