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83页(322字)

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必须服从国家分配。

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说服教育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自学校宣布分配名单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不去分配单位报到的,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宣布取消其分配资格,并通知家庭所在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取消分配资格的毕业生,由学校责成本人偿还在校期间享受的全部助学金、奖学金和20%的培养费。然后,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上述毕业生如被录用,录用单位按本科毕业生每人2万元,专科毕业生每人1万元的标准向学校交付培养费后,再将毕业生档案材料转至录用单位。毕业生报到后,拒不服从分配超过三个月的,经主管调配部门同意后,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