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见习试用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83页(447字)

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根据规定期限内的表现,再正式确定使用的制度。

国家规定,毕业生的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非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原则上也应实行见习试用制度。毕业生的见习期,应从本人服从分配,到达工作单位上班后开始计算。对分配到县以下(不含县级)农村和其他艰苦地区工作,直接实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也应实行见习期。

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定期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

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让其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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