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88页(1023字)
指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时所依据的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是一项政策性强、复杂而又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分配转业干部的工作时,不仅要掌握本地区的干部需求情况,而且必须了解每个转业干部的特点和专长,然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对干部队伍的“四化”要求,以及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应按所学专业对口安排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使之各得其所,各尽其能。
在分配中,要注意加强基层,保证重点。
分配重点是国家根据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确定的。建国初期,为医治战争创伤,国家建设的重点是建设和恢复铁路、交通、重工业、水利、纺织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事业,所以这些部门和行业是当时军队转业干部重点分配的去向。
1955年,我国已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农业生产开始走向合作化道路,国务院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重点分配去向,主要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粮食、商业部门,其次是银行、铁路、交通、邮电、农林、水利、工矿和文教等部门。1956年,国家进一步加强工业建设和支援边疆建设,转业干部分配的主要方向是地质、石油、工业机械部门,其次是青海、贵州等边远地区。1958年,为了大力发展农业,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军队转业干部分配主要面向农业,除一部分直接分配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外,大部分都是组织起来奔赴黑龙江、新疆、安徽等地,组建农场或生产建设兵团。1978年,根据对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主要是农业生产第一线和加强充实工交系统的基层,以及文教、财贸的基层单位。1981年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部队选调大批干部充实到政法战线。1983年,转业干部的分配重点则是政法战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物价等系统。
在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上,全国解放初期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因为各行各业都需要大量干部,因此,转业干部基本上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成建制的,集体的或成批地带着家属子女转业到某个地区、某一行业。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地方干部的增多,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基本采取了由原籍或入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工作。对在部队立过功和做出显着成绩的,对长期在边疆、海岛工作过的、对回原籍确有实际困难的干部,在分配去向上均给予适当的照顾。对进京、津、沪和其他大城市的转业干部,从严掌握。
积极鼓励转业干部到山区等艰苦的地方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