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97页(210字)

是工人、干部以工资收入为生活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如参加工作前当雇工(长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算一般工龄。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连续工龄(本企业工龄)。

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把一般工龄作为退休条件之一,当时称为“三龄”,即年龄、一般工龄、连续工龄。1978年取消了一般工龄,现在再讲一般工龄,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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