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干部的工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01页(226字)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其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即可按“专职从事工作”看待,这段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专职担任乡妇女主任、妇女代表、民兵连长、青年团书记的,其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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