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区类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06页(371字)

也称地区工资类别,是地区之间工资的差别。

国家根据各个地区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将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分为若干类别。确定地区工资的差别的依据,是地区之间物价和生活费用的高低,自然条件的差异,并适当考虑历史上的工资状况,同时还考虑到鼓励职工到偏僻地区去工作,使不同地区的职工在付出等量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取得大体相等的消费品。

我国1956年将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在相同的工资等级上,第一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最低,第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最高。

1963年调整工资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1类工资区的一、二类提高为三类地区。1979年调整工资时,又将三类地区提高为四类,四类地区提高为五类。

对上述地区企业的工资标准,也作了相应的提高。目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的最低区类是四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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