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纪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40页(852字)
即给予违反行政纪律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违反政纪的党员)或职工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共8种。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给予行政纪律处分:(1)违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6)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7)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8)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9)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10)泄露国家机密的;(11)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12)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有以上违法失职行为,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于处分。对企业单位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共7种。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6)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