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留用察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42页(393字)

又称“留用察看”,一种较重的行政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适合在国家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给予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对于受此种处分的人员,应该分配一定的工作,降低原有待遇,不定工资级别,严格考察,以观后效。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在留用察看期间,仍算干部。留用察看期限为一年,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

经过考察证明,悔改表现好的,可由原批准其处分机关或相当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但不办理撤销处分的手续;留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和留用察看期满尚无悔改表现的,可以决定予以开除。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两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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