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44页(769字)

克思和恩格斯积极参加了该章程的起草工作。

1847年6月在同盟第一届代表大会上拟定。经过同盟各支部讨论后重新提交第二届代表大会审查,最后于1847年12月8日批准。该章程共10章50条,其具体内容主要是:(1)规定了同盟的目的: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2)规定了盟员的条件:①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②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③承认共产主义;④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⑤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⑥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⑦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3)规定了同盟的组织机构及各级组织的职责范围。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

各级组织的职责是:支部是同盟的基层组织,接收新盟员必须经支部事先同意;区部委员会同本区各支部和总区部保持联系,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必须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的讨论加以领导;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它同各该区部和中央委员会保持联系;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4)规定了同盟的纪律:盟员无条件地服从同盟的决议,严格遵守同盟一切活动的秘密,“不遵守盟员条件的人应当开除盟籍”。

(5)规定了民主选举制度。《章程》明确指出,从支部成员到中央委员会委员,都由选举产生。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此外,该章程还对各级组织的报告制度、缴纳盟费、接收盟员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该章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第一部章程,它为以后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制定党章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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