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64页(762字)

(1)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2)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的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入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期间曾积极找党,继续进行革命活动,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3)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如一年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表现好或工作有成绩,很快又被重新接收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恢复,党龄连续计算。(4)党员被迫脱党后,有的有条件找党而没有找党,有的虽曾找过党,但行动上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3年以上)的,或入党时间很短脱党时间较长的,这些同志在脱党期间尽管有过某些进步活动,他们的党籍也不能恢复。(5)党员虽系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时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龄应从重新入党之日算起。有的同志归队后,已将自己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交代清楚,过去审查已经作了恢复党籍处理的,现在也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也可不再变动。(6)有的同志虽系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期间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脱党期间有损害党或革命利益的行为,目前本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要预备期。重新入党的时间,根据审查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酌情研究决定。(7)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