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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设备实有能力指标

书籍:统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统计辞典》第473页(406字)

指建筑安装企业在报告期末各种机械设备能够承担实物工程的能力。

一般根据施工机械的工作部分或动力部分来计算。如单斗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是根据工作部分装置铲斗容量的大小来表示其能力。而推土机、拖拉机等则是根据动力的大小来计算能力。

机械设备能力以设计能力为准,如由于革新、改造而超过了原设计能力,或由于机械陈旧需降低能力使用,则应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查定能力计算,而不应按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发挥的生产能力计算。

建筑机械设备实有能力指标可根据单台机械设备来计算,也可根据同类机械设备计算总能力。后者是指同一种类机械设备的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的总和。

它可反映施工单位各类机械承担施工任务的总能力。计算公式为:

建筑机械设备实有能力指标是编制施工计划、安排施工任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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