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15页(465字)
劳动主管部门专门针对妇女的生育计划而制定了专门的劳动保障制度。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1951年中国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就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明确规定;1955年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假期进行了规范。两个文件对女职工生育待遇的项目和支付标准基本一致,即: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和女职工孕产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生育待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