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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93页(660字)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中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监护人等其他公民进行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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