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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毛泽东言语辞典》第21页(351字)

我国农村中政社合一的组织。

在1958年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而成。人民公社既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一般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政经分离的原则,人民公社已转变为农村单纯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基层政权组织的职能,这一职能已由重新建立的农村乡镇政府机构所取代。

《致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县四级党委委员》:“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读这类书最有兴趣,同志们觉得如何呢?”《致邓小平》:“另外工人减二千万,人民公社三级人员已有规定,如能坚决妥善实行,则一个人浮于事的严重问题就可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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