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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毛泽东言语辞典》第514页(222字)

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非法特权。

主要表现在他们在居留国犯了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受本国的领事或由其本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它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的外人特权制度之一。《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中国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根据这些不平等条约,取得了在中国驻扎海军和陆军的权利,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并把全中国划分为几个帝国主义国家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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