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98页(395字)

公民普遍地参加国家代表机关的选举的一种制度。

它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曾提出“普选”作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动员人民参加革命的一个政治口号。但在他们取得政权后,为维护其剥削制度,对公民的选举资格规定了种种限制,并在选举中利用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剥夺广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利。因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所谓“普选权”是一种虚伪的口号。1871年,巴黎公社规定,一切公职人员由巴黎各区普选产生,代表对选民负责,并可随时被撤换。这在人类历史上,劳动人民第一次真正获得了普选权。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患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这种制度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彻底实现。

上一篇:两院制 下一篇: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