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52页(643字)

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

是根据德文的意译,旧译“资产阶级法权”。它区别于形式上事实上都不平等的封建特权。

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在等价交换的平等形式下,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已不存在了;但在社会主义两种公有制条件下,它在商品交换和消费品分配等领域仍然存在。

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消费品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通行的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同一原则。等价交换以承认交换双方权利平等为前提,双方都有权以自己的产品换取等价的对方的产品,但由于各个生产者的条件不同,所花个别劳动不同,因而等价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各个人都有领取与自己提供的劳动相应的产品的平等权利,但由于生产者工作能力不同,每人所得就不同;由于赡养人口不同,每个家庭的成员实际上得到的消费品就不相等。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即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资产阶级权利才不再存在,人们才能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

上一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下一篇:社会分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