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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广东革命史辞典》第194页(261字)

决定国民政府实行委员制的第一个组织法。

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提出,1925年6月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7月1日公布。规定国民政府任务是: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掌握全国政务”;在政府机构的设置方面,试行五权分治之旨,设立国民政府惩吏院,监察院,大理院和军事委员会,使之与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形成一体,上下逮通,各司其职,互相制衡。后南京政府曾多次修正或重订,最后质变为国民党反动派实行独裁专制的一个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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