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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页(710字)

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对投保人在投保范围和时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形式。

通常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参加保险的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双方订定保险契约。被保险人按契约规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契约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补偿责任。在资本主义社会,保险事业由资本家经营,是资本家追求利润的一种工具。

在《资本论》第二、三卷中都提到保险,主要谈了下述几个问题:

保险基金的性质和补偿。保险基金是补偿偶然事件和自然力对不变资本(生产资料)所造成的破坏,它不是生产过程中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因此,它既不转移价值,也不追加价值,只能“由剩余价值补偿,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24·198)。

保险基金的管理。“在这里,这个保险基金是不是由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单独的业务来管理,这丝毫也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25·958)反正从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必须不断地有超额生产,以便掌握一批生产资料储备,来消除偶然事件和自然力所造成的异乎寻常的破坏。

这种用作保险基金的生产资料储备,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也将继续存在。马克思谈到保险基金时指出:“这也是在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从而剩余劳动中,除了用来积累,即用来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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