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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6页(526字)

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

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财产包括动产(可以移动的财产,指金钱、宝石、金属、武器、用具、畜群、奴隶等)和不动产(指土地、道路、河流、房屋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的私有形式表现为资本和收入,后者包括利润、地租、利息以及工资。财产的公有形式主要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所管理的邮政、铁道、博物馆、国立图书馆等。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的基础之上,它的特征是资产阶级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加和劳动人民的贫困之间的鸿沟日益加深。马克思多次论述了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分化的情况。他说:那里“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23·708)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谈到“财产关系”时,目的在于指出政治经济学研究材料的特殊性,借以强调这门科学的鲜明的阶级性。象《资本论》这样一门“批评传统的财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就是要揭露和批判近代社会的“资本关系和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剥削实质,科学地论证这种越来越不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终必然会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取代(见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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