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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济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0页(751字)

在封建社会中,农奴人身依附于地主所产生的封建地主(或领主)对农奴的支配权力。

通过这种经济以外的监督和强制手段,榨取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

作为封建社会特征的超经济强制,来源于封建制度本身。在封建生产方式下,农奴占有一些细小的农具并用自己的劳动,在地主分给他耕种的小块土地上独立经营农业,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因此,小私有经济条件下的农奴,不存在着从经济上为他人劳动和提供剩余劳动的必然性。

但是,由于农奴不是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者,而只是使用者。这种财产关系必然要表现为封建地主对农奴的超经济强制。封建地主要用政治权力去统治压迫农奴,使农奴人身依附于地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25·891)

在封建社会,虽然地主不能够任意屠杀农奴,但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

地主阶级凭借着这种人身依附关系,施行直接支配农奴人身的权力。如对农奴限制转迁和职业选择的自由,任意使唤、打骂、惩罚和随土地转让等,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农奴为地主劳动和缴纳地租。这同用纯粹的经济手段实现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和统治是有区别的。

超经济强制在封建社会初期占据着主要地位,对于维持和巩固封建制度起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扩大,以及农民反抗的加剧,“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是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2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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