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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土地所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9页(1024字)

封建主借以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而对土地的垄断。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25·695)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而是“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25·696)。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历史形式,是以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借以剥削农民(或农奴),并以后者人身依附于前者为特征的。恩格斯指出:“在整个中世纪,大土地占有制是封建贵族借以获得代役租农民和徭役租农民的先决条件。”(20·202-203)

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是在奴隶主土地所有权崩溃的基础上,或在村社土地公有制瓦解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各有特点。在中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国王是最高土地所有者,他把土地分封或分颁给封建主和官吏;大土地所有者又将一部分土地分封给下一级封建主,同时发展着寺院所有制。在西欧,随着法兰克农村公社的瓦解,新封建主逐渐兼并农民的“自由地”。

封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引起终身占有的“采邑”的出现。后来,“采邑”又变为世袭领地,形成等级制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

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本来不是《资本论》研究的范围,但考察建立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地租时,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封建土地所有权。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是在封建土地所有权瓦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25·696)。“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的所有权或马尔克公社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25·696)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25·696-697)。资本主义土地所有者不象过去封建主既占有土地又经营土地,强迫农奴为自己劳动,而是仅仅靠土地所有权,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经营,自己可随便住在什么地方收取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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