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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80页(1834字)

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农民(或农奴)为基础的社会制度。

封建制度一般是在奴隶制度瓦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尽管世界上各地区、国家产生封建制度的时间先后不一,封建化的过程也不尽相同,但封建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封建制度的基础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在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阶级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农民(或农奴)则很少有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他们被迫向地主领用或租用土地,长期被束缚在土地上,对地主阶级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地主阶级则通过劳役、实物和货币等各种形式的地租,无偿地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侵占他们的必要劳动。并且,封建主还借助经济以外的强制力量,对农民进行超经济的剥削和压迫。

封建主阶级和农民(或农奴)阶级,是封建制度下互相对立的两大基本阶级。

在封建社会里,还大量存在着自耕农和其他独立小生产者。

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定,常常在封建赋税、高利贷等盘剥下失掉土地,沦为农奴。

在封建制度下,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那里,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农民吃、穿、住的需要,几乎都是自己生产出来的,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

封建地主以地租形式剥削来的东西,也大都用于自己的享受,而很少用于交换。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有所发展。西欧在十至十一世纪时,开始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产生了手工业和商业中心的封建城市。这些城市大都是在封建领主的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始终受着封建政权的控制,城市工商业长期服从于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

封建制度的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在欧洲,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把土地以封地或采邑形式分封给各封建领主,国王以下的各级封建主也把土地当作采邑层次分封,封臣从属于封主。

在这个基础上,从国王到诸侯、家臣、骑士构成一系列贵族封建等级制度。他们在各自的领地内既是土地占有者,又是政治统治者。在中国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可以封赠给宗室臣下土地和各种品级的官职,形成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各封建国家在形式上和政体上虽不完全相同,但其实质都是维护封建主剥削和特权的工具。

封建制度下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地主阶级思想,它以维护封建剥削和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特征。

封建制度是昏暗的。

但是,和奴隶制度相比,直接生产者毕竟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他们地位的改变,对生产力的发展和文化的创造,起过促进的作用。封建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经的阶段,同时它以自身为母体,孕育了比它进步的资本主义制度。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了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以及它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常常采用历史的分析和历史比较的方法,多处论及封建制度。如在揭示资本产生的历史过程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23·783)这个过程,“一方面表现为生产者从隶属地位和行会束缚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新被解放的人只有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23·783)。又如第一卷第一章在分析商品拜物教是商品生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时,也回溯到封建制度,指出,“欧洲昏暗的中世纪”(指欧洲五至十七世纪的封建制度),“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23·94)。在那里,农奴的劳动或其产品是当作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交给地主阶级的,人和人的关系是一目了然的,“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23·94),所以并不存在商品拜物教。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了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和历史性质,对许多经济范畴,如商业资本、借贷资本、资本主义地租等,都作了详细地历史考察。通过资本主义制度和它以前的制度、特别是封建制度对比的方法,阐明了这些资本主义经济范畴的历史联系和特殊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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