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的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44页(1120字)
是劳动力价值的歪曲的表现形式。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是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工人的则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即劳动力的价格。但是,构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的这个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表面上却为假象所掩盖,似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买卖的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从而工资所代表的也就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劳动的价格。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从生活中毫无批判地借用了劳动的价格这个用语,并研究这个价格是如何决定的,从而进一步引出劳动的价值这一不合理的概念,使自己陷入无法解决的混乱和矛盾之中。
第一卷第十七章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上述错误作了深刻的批判:“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23·587)劳动的价值和价格这种歪曲的表现形式掩盖了现实关系。
为了考察在计时工资形式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马克思又借用了劳动价格这一概念,并赋予它另外的含义,即在一定的工作日中,劳动力每小时的平均价值。
它是“劳动力的日价值除以普通工作日的小时数所得之商”(23·596),用公式表示为:。假定工作日是10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元,那么,在计时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劳动价格可以下降。例如,日工资不变,而工作日由10小时延长到12小时,劳动价格便下降到025元。在计时工资提高的情况下,劳动价格可以保持不变,甚至下降。
例如,日工资由3元提高到3.6元,工作日由10小时延长到12小时,劳动价格仍是0.3元;如果把工作日延长到14小时,则劳动价格下降到0.26元,这说明剥削加重了。如果不是增加劳动的外延量而是增加劳动的内含量,那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
因此马克思指出:在计时工资条件下,“存在着不减少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而降低劳动价格的各种方法。”(23·596)这实质上是对工人加重剥削的各种方法。
资本家还常常以劳动价格为基础,只规定每小时劳动的平均工资,而不规定工作日长度和工资总量。这样,资本家就可以破坏就业方面的任何规则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愿和眼前利益,或者是缩短工作日,或者是延长工作日,使相对的或完全的失业同最惊人的过度劳动互相交替。
“一般的规律就是: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么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么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2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