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地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55页(1465字)
又称劳役地租,是最简单、最原始的地租形式。
劳动地租是封建社会初期农奴制中土地所有者剥削农奴的主要剥削形式。“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的土地上为地主劳动”(25·889-890)。劳动地租直接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占有。
在欧洲,最早的徭役劳动出现于多瑙河各公国的公社所有制末期。
由于公社公田被军队的和宗教的头面人物侵占,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当徭役劳动作为主要剥削形式出现并持续一个时期,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统治阶级出自他们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使农奴制用法律固定下来。
因此,“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23·265)
在奴隶经济中,奴隶要用奴隶主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毫无独立性;而在农奴制中,负有徭役义务的农奴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可以在归他支配的劳动时间里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因而能有自己的财产和相对的独立发展,这会刺激他去提高自由支配时间里的劳动力的紧张程度,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有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实行劳动地租的农奴制比奴隶制度更有利于当时的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
剩余劳动能够表现为劳动地租的形式,需要有一定的自然条件和界限:(1)直接生产者必须有足够的劳动力;(2)他的劳动的自然条件,首先是他所耕种的土地必须有足够的肥力,就是说,他的自然劳动生产率可以生产出可以在满足本人必不可少的产品之外,有可能从事剩余劳动,在地主土地上进行劳动。“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25·714),地主凭借他对土地的所有权,通过超经济强制,通过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强迫农奴在地主土地上劳动,为地主提供劳动地租。
在劳动地租形式下,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是分开的,剥削的程度取决于他的劳动时间是按什么比例划分为为自己劳动的时间和为地主的徭役劳动的时间,而领主的贪欲则较简单地表现为直接追求徭役的天数。
“徭役劳动在其最粗野的形式中最鲜明不过地显示了雇佣劳动的本质”(26Ⅲ·441)。这时,地租直接就是无酬剩余劳动所借以表现的正常的、吞并一切的、可说是合法的形式。
劳动地租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农业和农村家庭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
封建社会的地租形式往往不是单纯的,徭役劳动往往和实物贡赋以及其他农奴制义务结合在一起,但在当时徭役劳动是农奴交纳给剥削阶级的最主要的贡赋。
在劳动地租形式下,农奴对自己生产场所之外的劳动不感兴趣,为土地所有者的强制劳动常造成非常麻烦的扰乱。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文明状态的发展,农奴怠工等反抗行动不断增多,封建主也感到把全部劳动时间都交给劳动者直接支配,可以榨取更多的劳动产品,地租形式逐渐从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