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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数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48页(1262字)

是指经济统计规律的一种,即经济规律在统计上的数学表现。

它不同于数学上的算术平均数,也不同于表示中位数的统计量,而是一个深入现象内部的抽象规律,反映了现象间的本质联系。

马克思最初使用“平均数规律”是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那里,马克思指出了价格的现象形态与价值实体之间的背离并不违反价值规律。相反,“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月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23·120)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不断偏离,在形态上极为复杂。但长远地看,这种类似数学上的“误差”的个别偏离,会随着竞争的进行而互相抵销,归于消失,价格和价值最终趋于一致。

它在经历了一次社会背后的平均过程之后,价值规律的本质联系才显露出来。在资本主义下,价值规律的要求同资本竞争的现象形态之间的差别更大了。

这时,决定价格的力量不是价值而是平均利润,价格也不再围绕价值波动而是围绕生产价格波动。

不仅利润必然会同其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不一致,价格也与价值不一致。

但在事实上,就社会总体看,加入某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多多少,加入另一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就少多少。因此,商品生产价格中包含的偏离价值的情况就会抵销,总价值和总价格最终会一致。

马克思说:“总的说来,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情况来发生作用。”(25·181)

《资本论》其他地方还广泛地使用了“平均数”这一概念。例如《资本论》第一篇中着名的价值范畴,它的表现形式是交换价值,即互相交换的物物之间的比例关系,这种比例关系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其归根到底是由商品实际包含的价值量来调节,由它们价值量的全体平均数来确定。

再如社会必要劳动概念,它也是由社会平均性质的一般劳动决定的。在工资这一范畴中,同样体现着平均数的性质。作为现实中的工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国家里不尽相同,甚至在一个部门内也如此,但在长期看,从平均情况看,工资是以劳动力的价值为基础的。可见,平均数的概念具有“过滤”的作用,它把非本质的、次要的因素排除在外,而把事物的纯净形态深刻地表现了出来。

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平均数规律对政治经济学领域内的经济规律及其实现方式作了统计上的数量描述。

但这种描述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是由于经济规律发生作用时所受的影响太多。

影响生产价格与价值偏离的因素就有许多层次:利润率的变化、劳动生产率、工资、资本周转周期、资本和劳动力转移的速率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它们作为概念的特性,例如总剩余价值和总资本都不是常数,而是每天都在变化的变数,要不是通过一系列的近似过程,总价值和总价格相符合,是完全不可能的。

因此,作为经济统计规律的平均数只能是“永远不能确定”的统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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