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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66页(1965字)

劳动者超出为自己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必要劳动以外的劳动叫剩余劳动。

剩余劳动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生产力提高的结果。在原始社会很长时期中,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为了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耗尽了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因此,不可能出现剩余劳动。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缓慢提高,才出现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一切剩余劳动的产生,按自然基础来说,实际上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力的基础上的,因为一切劳动首先而且最初是以占有和生产食物为目的的。

剩余劳动的增长是社会生产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物质基础。没有剩余劳动,就不会有扩大再生产,也不可能使一部分人专门从事物质生产以外的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社会就不能发展。

剩余劳动的出现,提供了产生私有制和剥削的条件。在原始社会的后期,随着劳动生产力的缓慢提高,人们的劳动产品除了满足自己的最低需要外,还有些剩余,出现了剩余劳动,这时才逐渐产生出阶级和阶级剥削,随之原始社会被奴隶社会所代替。

在剥削制度下,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被剥削阶级无偿占有,这是一切剥削制度的共同点。各种剥削制度的区别,只在于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不同。在奴隶社会,剥削是以公开的、野蛮的强制方式进行的,奴隶主占有奴隶,犹如占有牲畜和工具一样,奴隶劳动,尽管有一部分是用来维持奴隶本身生活的必要劳动,但却表现为全部都是没有报酬的剩余劳动。在封建社会,封建主以超经济的强制手段,通过封建地租形式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

地租形式,特别是劳役地租形式,使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得很清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一特殊形式。

资本家用可变资本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从表面上看,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全部劳动的报酬,从而模糊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区别。同时,由于资本家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即单纯的价值增殖,因而,资本主义剥削剩余劳动不仅是无限度地、“象狼一般地贪求”(23·294-295),而且极其隐蔽。

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劳动,马克思是这样表述的:“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但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着资本家。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23·243)

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和,工人生产他的劳动力的补偿价值和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之和,构成他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工作日。资本家的生产目的是追求剩余价值,因此他对剩余劳动的贪欲是无止境的。资本家提高剥削程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绝对地延长工作日的时间,从而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这叫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另一种是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这叫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在社会主义社会,反映剥削内容的剩余劳动已经不存在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无论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社会消费,对劳动者来说都是必要的,因而都表现为必要劳动。马克思说:“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形式,才允许把工作日限制在必要劳动上。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将会扩大自己的范围。一方面,是因为工人的生活条件日益丰富,他们的生活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会列入必要劳动,即形成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所必要的劳动。”(23·578)抽掉不同生产方式的特点,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

马克思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是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在这里我们撇开用于生产消费的部分不说。”(25·992-993)

作为一般意义的剩余劳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产品用于扩大再生产;举办科学、文化、教育及公共福利事业;充当社会保险基金等等。剩余劳动的增长,仍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发展和进步的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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