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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71页(605字)

泛指以产品或其他实物形式交纳的贡赋,相对于以劳役或货币形式交纳的地租、赋税而言。

这种形式存在于社会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但仍然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形态中。

捐税是在国家出现后,为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强制公民向政府缴纳的。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所以最早出现的是实物形式的捐税。

它经历了奴隶社会,一直存在到封建社会末期。

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以实物缴纳的贡赋(如粟米、布帛等)一直是主要形式。实物形式的捐税是建立在那种凝固不变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它反过来又维护着这种古老的生产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分析货币的支付手段时指出:“在商品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就会越出商品流通领域。货币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

地租、赋税等等由实物交纳转化为货币支付。”(23·161)但是,这种转化的程度取决于生产过程的总的状态,如果不具备由实物税转化为货币支付的条件,即没有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则这种转化会归于失败。马克思列举罗马帝国两次企图用货币征收一切赋税都告失败的事实;法国路易十四统治时期农民之所以极端贫困,不仅是由重税引起的,而且是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造成的。这表明以实物形式缴纳的贡赋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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