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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84页(1194字)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私人性质。

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商品生产者都是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完全是商品生产者私人的事情,由他个人来决定,劳动产品也归生产者自己占有和支配。因此,这些生产者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表现为私人劳动。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着每一种私人劳动又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此,它们又必须是社会劳动。这表现在商品交换的价值关系中,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具体劳动虽然具有私人劳动的性质,但是,当其中某种商品充当等价物时,生产该种商品的私人劳动,就作为直接社会劳动的代表而出现,其他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性质也就通过它而表现出来。

在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生产出现以后,“生产者的私人劳动真正取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23·90)私人劳动的这种二重社会性质,前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对别人有用,后者反映为产品具有共同的价值实体。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二重性质。

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统一性表现在:二者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即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必须具有社会性质,不具有社会性质的私人劳动,就不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反之,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又是由各个商品生产者提供的,它首先以私人劳动的形式而存在,离开了各个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也就不存在什么社会劳动。它们的矛盾性表现在: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表现出它的社会性质,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可是,在生产过程中,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直接表现出来的却是它的私人性,而不是它的社会性,他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能否得到社会的承认,不是他自己所能决定的,这样就形成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通过等价交换,把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

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要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并不是顺利的。因为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虽然具有社会性,但是直接表现出来的却是私人劳动,他的产品是按照私人利益和个人对市场的主观估计而生产的,因而不一定都符合社会需要,都能卖出去;如果商品卖不出去,或者卖不到相应的价钱,那么他的劳动耗费就会得不到补偿,就会亏本甚至破产。因此,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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