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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98页(1103字)

土地所有权关系或对土地的占有关系。

土地本身是自然历史过程的产物,是形成社会财富的原始要素,它不仅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人类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人们对土地的占有形式(公共占有或私人占有)不同,便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关系。

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前提是,一些人占有或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意志的领域。历史上的土地关系具有多种形式。

“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象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25·714-715)但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历史形式的分析,不属于《资本论》的研究范围,马克思只是在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范围内,研究土地所有权关系。为了深入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地租问题,马克思收集并钻研了大量英国、美国、特别是俄国土地关系的资料。

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关系的最显着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相分离。

由于这一分离,“以致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25·697)。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地租形式的前提。资本家为了获得土地经营权,必须按契约规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土地的实际耕作者是受雇于资本家的农业工人,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一部分作为平均利润为农业资本家所占有,另一部分则构成地租的实体流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形成了三个同时存在并相互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租地农场主、土地所有者。地租的占有不过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只是地租收入的源泉,但不是其价值的源泉。在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地方,即土地作为自然要素的地方,也就不存在地租。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既存在由租地农场主经营的大土地所有制,又存在着个体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两种土地私有制都将成为合理农业的障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它们势必为更高级的土地关系即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形式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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