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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39页(925字)

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的对称。

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使用的资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有资本,另一种是借入资本。使用自有资本进行经营的资本家就是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使用借入资本进行经营的资本家就是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本包括着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那么他就身兼两重身份。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职能资本家不论是否使用借入资本,都把它的总利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入利息这个特殊的范畴,另一部分超过利息的余额作为企业主收入,被视为职能资本家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而从事活动或行动得来的一种监督工资。实际上,利润之分为利息和被称为企业主收入的纯利润,只是一种纯粹量的分割。马克思把职能资本家分为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和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主要是为了说明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纯粹量的分割怎样转化为质的分割的。

在使用借入资本进行经营的情况下,存在着货币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的对立。他们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分,而且在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

货币资本家代表在再生产过程外的资本的单纯所有权,而职能资本家则只有在资本执行职能时才是资本的人格化。总利润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割,分成两种不同的形式。虽然它们都只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这种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但是,“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规定上的资本应得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则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的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主收入。”(25·420)因此,利息似乎成为资本所有权的产物,而企业主收入变成资本家使用资本进行经营的结果。这样,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仿佛由不同的源泉产生,因而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独立的范畴。剩余价值的这两部分一旦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就会对全部资本保持一种质的分割的性质,从而也要把自己取得的总利润分为这样两个部分。这种分割的发生,同产业资本家是不是自己的资本所有者无关,而是利润的两种不同范畴。“它们和资本有不同的关系,也就是说,和资本的不同规定性有关。”(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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