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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土地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1页(705字)

指由剥夺直接生产者的土地而形成的大地产。

这种土地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又是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大土地所有者从生产过程和整个社会生活过程的指挥者和统治者降为单纯土地出租人,单纯用土地放高利贷的人,单纯收租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这一生产方式独特的历史产物。

由此,对地力的剥削和滥用代替了对土地的自觉合理的经营。“在小所有制的场合,这是由于缺乏应用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手段和科学。在大所有制的场合,却是由于这些手段被用来尽快地增加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财富。”(25·916)不管是对小土地所有制的批判,还是对大土地所有制的批判,最后都归结为对土地私有权这个对农业的限制和障碍的批判。在这两种场合,土地私有权对土地的合理经营和农业进步的阻碍作用,仅仅是发展的形式不同而已。

和小土地所有制相比,大土地所有制代表着更高的发展阶段。“大土地所有制使农业人口减少到不断下降的最低限度,而在他们的对面,则造成不断增长的拥挤在大城市中的工业人口。”(25·916)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中,大土地所有制不仅在农村中破坏了劳动力,使劳动者精力衰竭;而且破坏着土地的自然力,使土地日益贫瘠。它必将被土地公有制所取代。

“现存的大土地所有制将给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来由组合工作者经营大规模的农业,只有在这种巨大规模下,才能应用一切现代辅助工具,机器等等,从而使小农明显地看到基于组合原则的大规模经济的优越性。”(1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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