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页(735字)
亦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
19世纪初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古代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是古代法中保护私有制、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最典型的法律。
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在古代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基础上加以修改发展,制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1804年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亦称《拿破仑民法典》)和1890年的《德国民法典》分别反映了自由竞争时期和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大陆法系中有代表性的法典。
有的学者认为,这两部法典代表着大陆法系的两个支系。以法国为代表的,包括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一个支系;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包括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属于另一个支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有审判权限,没有造法职能。
(2)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法官只能援引法律而不能以判例为依据审判案件。但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3)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指导性作用。
(4)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5)比较强调国家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表现在程序法上。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定、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其法律制度具有各自的特色。
大陆法系是西方国家中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