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页(194字)

“私法”的对称。

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功能,调整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之间直接影响国家的关系的法律。公法一词由古罗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最先提出,后为资产阶级法学家沿用,成为西方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一个用语。

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税法、刑法等,而私法则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等。

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的分类上一般不作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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